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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家承诺兑现难 依法调解获补偿

发布时间:2021-04-02 01:33:35 作者:佚名 来源: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

       【简介】 

       2020年6月 11日,庆阳市正宁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先生的投诉称,自己于2020年6月6日在正宁县明珠家具城参加该店的微信群商品限时秒杀活动,经营者在宣传海报上宣传承诺参加该店商品限时秒杀活动到店支付999元即可获得床一张,另外还赠送(床架、床头、床头柜、床垫)。但在购买时,经营者称秒杀活动只有床架,并无别的赠品,王先生认为该店活动存在虚假宣传行为,要求经营者履行秒杀活动承诺,经营者不予。消费者与经营者多次交涉无果后,投诉到正宁县消费者协会,要求经营者兑现承诺。 

       【处理过程及结果】 

       正宁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,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。经查看消费者王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宣传海报,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。正宁县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在调解过程中,消费者认为经营者不信守承诺,欺骗消费者,而经营者认为他的行为对消费者没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,只是该店的一种促销方式。鉴于以上情况,正宁县消协工作人员指出,经营者承诺凡消费999元,消费者即可获得床架、床头、床头柜、床垫等商品的行为,就是和消费者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,理应履行承诺,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卸责任。经消协工作人员普法教育,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同意给消费者兑现秒杀活动中的所有承诺。 

       【评析】 

       在本案中,正宁县明珠家具城关于礼品赠送的宣传属于商业促销手段,海报中的内容明确具体,应当理解为希望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,而将其视作要约。消费者在了解广告内容后接受要约,则双方成立合同关系,因此,消费者在该店消费满999元后,经营者就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,按照海报中相应的内容向消费者进行兑付,否则即构成违约。在商业宣传中,经营者经常会通过有奖销售、礼品赠送、发放赠券等方式进行促销,如果经营者事后违反承诺不予兑换,虽然不构成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中的虚假宣传行为,但仍受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,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第四条规定“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,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”这也提醒经营者们:诚信是经商之本,投机获利绝非商业长存之道。 

事例提供者:庆阳市正宁县消费者协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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